释义 |
法律分析:一、注册登记管理范围 婚姻介绍机构是指为征婚当事人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中介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婚介机构)。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婚姻介绍服务业务的机构,均应纳入工商登记管理。 婚介机构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或者网页,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向工商部门备案。 二、婚介机构的设立 (一)婚介机构必须单独设立,不得与其它中介行业或企业合署开展业务。 (二)婚介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应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 (三)婚介机构的名称使用应规范,如×××婚姻介绍有限责任公司,×××婚姻介绍所。 (四)申请设立婚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2.有计算机、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3.负责人具有中专或者相当于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和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5.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五)申请设立婚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2.有计算机、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3.从业人员不少于2名。 (六)婚介机构不得从事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介绍服务。 法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限定: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这位负责人认为,对于那些确实是以以营利为目的的婚姻介绍所,到工商部门解决工商营业执照是必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