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子女拒绝探望属于探望被拒绝的事由吗 |
释义 | 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和鉴别能力,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望的原因, 看子女是否独立地作出拒绝父母一方探望的意思表示, 究竟是子女自己不愿意接受望还是迫于直接抚养一方父或母的压力而不愿接受探望。 如果子女已满10周岁,又有正当理由明确表示拒绝探望,应当尊重其意愿, 享有探望权的父母不得强行对其进行探望。 如果子女是迫于压力而拒绝接受探望,可根据情节是否严重, 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采取批评教育甚至是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令其改正错误行为,说服子女同意探望。 一、离婚后对于子女探视权有什么规定 离婚后对于子女探视权的规定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拒不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强制执行子女的个人探望行为。父母探望子女,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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