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佛山公积金提取流程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 官网提取 1.申请。百度搜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登陆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选择“提取划账续期”进行申报 2.受理。通过数据查验,符合条件的予以申报 3.审批。部门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予以通过的,审批办结 4.领取结果。审批通过后,可在网上打印《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回执》。 二、 APP提取 ⒈下载。下载“佛山市住房公积金”APP,点击“用户中心”登录 ⒉申请。点击“业务申报”选择“提取划账续期”按系统提示进行申报 ⒊受理。通过数据查验,符合条件的予以申报 ⒋审批。部门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予以通过的,审批办结 ⒌领取结果。审批通过后,可在网上打印《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回执》。 三、现场提取 1.申请。申请人带齐材料到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五区任一服务大厅业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办理审批 3.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当场进行审批,出具《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回执》 4.领取结果。窗口办结,申请人当场领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回执》。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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