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宜春 住房公积金提取 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 住房公积金 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 的; (四)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自动 辞职 或因单位改制、机构改革、破产而下岗、 解除劳动合同 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国或出境定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六)偿还购房 公积金贷款 本息的;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条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该职工应未申请 公积金 贷款或已还清 住房公积金贷款 。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六)项规定条件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最低保留200元余额。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当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六)项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起讫时间不超过一年。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时,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贷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