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估公司执业范围 |
释义 | 1)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2)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 3)提供防灾防损、代位追偿、残值处理服务 4)保险公估相关的咨询业务 5)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导致追尾保险上涨至多少 建议咨询保险公司。对方全责,车祸保险理赔流程如下:1、及时报案、报警。2、查勘定损。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到现场协助处理,车主应如是叙述事发经过,提供相应证明和照片等。3、核价。4、提供单证。车主在交管部门对该车险事故处理结案之日10天内,向提交保险公司事故。5、领取赔款。注意提交的证据包括保险单复印件、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 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义务: (一)如实告知的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应保险人所提出的关于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情况的询问作出如实告知。 (二)按约缴付保险费义务。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付保险费。 (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四)重复保险通知义务。 财产保险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人身保险虽不存在重复保险问题,但为防止道德风险,投保时投保人仍应将被保险人投保其他保险情况告知保险人。 出险通知义务。出险通知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的义务有: 1、投保前进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2、知悉保险事故后尽快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 3、提供保险事故理赔相关证明、资料的义务; 4、被保险人职业发生变化或保险标的风险因素增加或减少通知的义务。 被保险人也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等。 三、财产保险理赔基本程序 保险理赔程序有: 1、及时报案。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及时拨打报案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这样有利于保险公司及时派人赶赴现场,判定事故原因。 2、协助查勘定损。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迅速派人进行现场查勘,确定损失大小,并出具查勘报告。被保险人应当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事故的勘查定损。 3、提交索赔单证。索赔时,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交以下单证:出险通知书;保险单正本,机动车保险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 4、赔款审核。保险公司根据车险合同条款、客户提交的索赔单证、查勘人员提供的查勘报告以及公司有关理赔规定,将作出是否赔偿以及赔偿多少的结论。 5、领取赔款。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理赔结论通知被保险人办理领款手续。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金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十六条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或者合伙人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全国性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 (三)营运资金的托管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不超出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范围; (五)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六)企业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 (七)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条件; (八)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九)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十)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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