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按犯罪构成理论,缺乏构成数罪要件和构成数罪要件不完备的,如继续犯、结果加重犯、转化犯、竞合犯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 2、对同种类数罪的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但是,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数罪并罚,其中包括同种类数罪适用并罚的两种情况有: (1)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罪人还有未经判决的“漏罪”。对新发现的“漏罪”不论与原判决之罪是否属于同种类罪,均应适用数罪 并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对“新罪”不论与原判决之罪是否同于同种类罪,均应适用数罪并罚。 3、毋庸赘述,对不同种类数罪原则上适用数罪并罚; 4、但是立法和宙判实践中也有实际的不同种类数罪按;罪从重处罚的地情况,具体情况如下:牵连犯一般情况下不适用数罪并罚。但是,牵连犯也有适用数罪并罚的两种情况。一是法律另有规定,二是牵连犯所犯数罪均为重罪,相互之间无法吸收,若按其中一罪处罚失之过轻。 5、结合犯不适用数罪并罚。结合犯危害的是数个社会关系,触犯了数个罪名,是实际的数罪,并目通常是不同种类的数罪。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