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教育督导问责方式主要有: 第一种情况,针对被督导单位,主要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等问责方式。 第二种情况,针对责任人,主要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问责方式。针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责任人,还可采取依法罚没违法所得、从业禁止、纳入诚信记录等问责方式。 强化督导责任体系建设,提升教育督导“凝聚力” 完善督导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强化党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将黑龙江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等12个部门增加为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督委会成员单位增至22个。建立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则,定期召开督委会全体会议,制定教育督导政策文件、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等,均充分听取成员单位意见,督委会工作合力得到进一步加强。省督委会办公室下设督政组、督学组、评估监测组、综合组,协调省委编办修订职能、扩充编制,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督促市、县级配齐配强教育督导机构及工作人员,充实督学队伍,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设置已全部完成,全省专兼职督学数量增幅达163%。 强化教育督导管理。坚持全省教育督导“一盘棋”,加强统筹管理和监督指导,各市级教育督导机构年度计划、重点工作和督导结果均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办报告,构建“全领域、全口径、全支撑、全保障”的教育督导新格局。召开全省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工作会议,孙东生副省长出席会议并讲话,进一步压实各地各部门教育督导改革责任,明确督导重点,促进教育督导体系建设,黑龙江电视台、极光新闻、中国教育发布等新闻媒体对会议进行了报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