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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体育健将退役后的生活保障措施
释义
    根据人事部、国家体委人薪发[1994]12号文规定,运动员退役后的工资待遇应按照新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参考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世界比赛冠军运动员的退役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队期间的体育津贴水平。
    法律分析
    根据人事部、国家体委人薪发[1994]12号文的规定:运动员退役后,改按新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原则上按调入单位新定的职务或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待遇。其中,获得世界比赛冠军运动员退役后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人在队期间的体育津贴(体育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之和)水平。
    拓展延伸
    我国体育健将退役后的生活保障措施:政策与现实对比
    我国体育健将退役后的生活保障措施一直备受关注。根据政策规定,退役的体育健将应享有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包括经济援助、就业安置、医疗保障等。然而,现实中存在着政策与实际执行之间的差距。一方面,有些体育健将退役后面临着就业困难、经济压力大的问题,他们可能需要更多的支持和帮助来适应新的生活。另一方面,医疗保障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有些退役的运动员在面临疾病时可能面临着高额的医疗费用。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的执行力度,确保退役体育健将能够获得充分的生活保障,让他们在退役后能够过上稳定、有尊严的生活。
    结语
    加强退役体育健将生活保障,是我们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根据政策规定,体育健将应享有一系列的保障措施,然而实际执行中存在差距。我们应加大对退役体育健将的就业安置、经济援助和医疗保障力度,确保他们能够适应新生活、应对困难,并过上稳定、有尊严的生活。政策与实际执行的差距需要进一步缩小,让退役体育健将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和支持。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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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9:5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