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要推翻录音证据,可以证明其系篡改、伪造或者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也可以要求提供者证明录音证据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如果对此存在疑问,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不符合以下这两个条件的,会降低可信度或者不能作为证据: 1、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 2、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