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标注册人声明商标放弃了部分专用权,理论上这就意味着其他人可以继续使用这一部分,并作为商标的一部分另行注册。但实际上是,在先注册的商标即使放弃了部分专用权,依然会对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造成审核障碍,因为后者的出现可能对前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商标,损害到前者的权益。因而有可能无法获得商标注册核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