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事先报告义务。《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 股权转让 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2、纳税申报义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事后报告义务。《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 个人所得税 基础信息表(A表)》及 股东变更 情况说明。除了要交印花税之外,还要交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 在办理缴税之前,还应先向税务局上交该公司得决议材料以示报备。通过这篇文章,希望大家 日后 在行使股权转让的权利时能够得心应手,同时也希望大家能重新对印花税的缴纳予以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