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是中国驻海外各个国家或地区领馆(如驻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新西兰等使馆)教育处(组)出具的您曾在该国或地区的留学凭据,是留学生在国外学习工作的唯一官方凭证,还是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内就业、升学、海外学历学位认证等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户口迁移的重要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