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水质保护巡查重点巡查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有无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等情况;饮用水源地有无新增污染源及其他违法行为。2、河湖(库)水域岸线巡查重点巡查有无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乱搭乱建以及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岸线等突出问题。3、水污染防治巡查重点巡查有无新增入河湖(库)污染源、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投肥养殖、船舶港口污染等情况。4、水环境保护巡查重点巡查有无新增黑臭水体,有无饮用水源地安全隐患,河湖(库)沿岸有无垃圾乱堆乱弃,污水乱排乱放,河湖(库)水面有无成片漂浮物(浮萍、水草、垃圾)等情况。5、水生态安全巡查重点巡查有无网箱养殖、矮围网围、电毒炸鱼及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等情况。6、其他情况巡其他有关污染河湖水质、破坏水环境、影响防洪、通航、供水、生态安全等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活动破坏河势稳定、威胁堤防安全、影响沿岸工农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