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委托境外个人的研发费用不能扣除,相关规定如下: 1、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发生的研发费不能加计扣除;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3、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情形包括哪些: (1)非居民企业不得加计扣除,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核定征收企业不得加计扣除,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3)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未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4)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特别事项的处理,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5)不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6)超出人员人工费用范围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法律依据:《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第二条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