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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肩锁关节脱位评几级伤残鉴定
释义
    可以评定为七级或者八级伤残。职工工伤致肩锁关节脱位脱位内固定,遗留轻度功能障碍,符合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之规定,应评定为八级伤残;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符合“5.7七级”“18)肩、肘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之规定,一般可以评定为七级伤残。
    一、工伤鉴定标准规定是什么?
    1、一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2、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3、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4、四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5、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6、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7、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二、大拇指受伤为几级伤残
    与拇指有关的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如下: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5五级
    5.5.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障碍。
    5.5.2五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5.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五级。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5.6六级
    5.6.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障碍。
    5.6.2六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6.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六级。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5.7七级
    5.7.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障碍。
    5.7.2七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7.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七级。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问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功能丧失;
    5.8八级
    5.8.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2八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
    15)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离断;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问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拇指离断;
    18)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6)指端植皮术后(1cm2以上);
    12)身体各部位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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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5: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