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品寄存人的法定权利是: 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 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3、要求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的责任造成物品或第三人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 一、仓储合同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有哪些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