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安机关“三个当场”即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一、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并制作受案登记表,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录音或者录像。 二、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三、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卷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同时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无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等,无须出具受案回执。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规范执法“三个当场”“四个必须”规定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四个必须” 即所有案件必须统一受理,接受法制监督与管理;所有案件必须录入“执法办案与监督信息系统”,全部在网上办理;所有案件必须经过法制审核把关;所有案件必须在执法办案中心、办案区办理。“三个当场”即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