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人企业可以定挪用公款罪 |
释义 | 不可以。私营企业资金没有挪用公款罪,应当认定是挪用资金罪。 一、侵占疫情防控设施犯罪吗 挪用疫情防控物资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认定标准是什么样的 挪用公款罪共犯的认定标准如下:共同犯罪的规定,应当适用于刑法分则中所有共同故意犯罪,不仅用户,而且与挪用人共谋,参与策划,积极帮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非使用人,也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共犯定罪处罚;用户与挪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挪用公款过程中是否有共同的挪用故意和共同的挪用行为。只有了解使用资金的性质,用户才能了解侵犯公款的使用权,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只有确认用户与挪用人之间存在犯意联系,才能确定用户与挪用人构成共犯。 三、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对于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上的规定主要是在客体上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因此对于挪用资金罪的认定,其行为必须符合挪用资金的构成要件,并且在时间上要超过三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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