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股权转让需要哪些步骤 |
释义 | 国有股权转让的步骤有: 1.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新规中明确了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3.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4.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5.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6.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7.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8.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9.变更手续 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需要哪些材料 需要下列材料: 1、股单位关于转让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告。 2、国有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转让收入的收取和使用管理的报告。 3、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 4、公司上年度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和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情况及以前年度国有股权发生变化情况。 5、受让方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及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 6、受让方与公司、转让方的债权债务情况。 7、受让方在前12个月内与转让方及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事项的资料。 8、受让方对公司的考察报告及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进行重组的计划。 国有股权转让有哪些基本原则 1.有条件原则。鉴于国有股权的社会性目的,在进行国有股权的转让时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和审计;尤其是要防止把不需要或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国有股权硬性转让。 2.以调整投资结构、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为主要目的的原则。 国有股权转让的具体程序 国有股权转让的程序: 1、内部审议。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2、出资人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 3、清产核资与审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目标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 4、资产评估。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5、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应当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6、签署转让协议。 7、履行转让协议。 国有股权的转让程序 1、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3、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4、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5、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 6、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7、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8、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9、交易完成,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 做股权转让需要交哪些税 做股权转让需要交的税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当转让方为个人时,只需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当转让方为个人时,只需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公司法》第35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该内容由 龚迅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