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一,顾客需求差异大。二,劳动力密集。三,生产与消费同时进行。四,从业人员上班时间特殊。五,产品储存时间短。六,需求无法预估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