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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租凭物权属有争议属于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
释义
    

法律主观: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 : 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 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 3、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无法正常居住的如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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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3:5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