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乙方单方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的条件包括: 1、因不可抗力、一方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租赁合同的目的; 2、 出租人违约 的; 3、具有其他的 法定解除条件 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 可以解除合同 :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 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