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法院拍卖流拍两次后的处理办法: 1、拍卖的标的物是动产的,法院可将动产交付债权人抵债; 2、拍卖标的物是不动产的,可以进行第三次拍卖; 3、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 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