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师158天产假规定 |
释义 | 具体情况如下: 1、教师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教师生育难产的,除法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15天; 3、教师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教师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教师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国家并未单独规定教师的产假,所以教师按照通用规定享受产假, 教师在产假期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目前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1,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等的地区,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单位上年度职_月平均工资的标 准支付,支付期限一般与产假期限相一致,期限不少于98天; 2、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期限一般不少于98天。我国基础产假期为98天,但计生法明确,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落实到地方,各地新计生条例中都对产假天数有所延长。 其中,山西、安徽、江西、宁夏增加较多,可多休60天,即产假时间共158天。其次是广西,延长了50天。9地规定中产假延长时间较少的也有30天,如,广东、湖北、天津、浙江等。在男方的陪产、护理假方面,目前以广西和宁夏较多,广西陪产假由以前晚育才享有的10天增加至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均有25天假。宁夏也明确,给予产妇配偶25天护理假。除这两地外,山西、江西、广东、湖北、浙江规定男方有15天的陪产假,天津明确男方有7天护理假。安徽则规定,男方护理假为10日,但若夫妻双方是异地生活有20日假期。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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