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规定,城市配套费的减免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铁专项配套费、天然气公网建设、供热公司公网建设资金不在减免范围,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予以减免以上三项资金。 法律依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1.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给排水、供气、供热、供电、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的生产性用房。 2.按规划批准建设的停车场。 3.九年义务制教育的中小学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楼)、体育场馆、办公楼、教师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师生食堂设施。 4.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工人文化宫。 5.敬老院、福利院、军休所、军供站、军休服务站、优抚医院、光荣院、复退军人慢性病康复医院、假肢康复中心、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陵、园)、救助管理站、救灾物资仓库、经常性社会捐助站、非经营性社区服务中心、非经营性老年公寓、非经营性养老院。 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红十字会所属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 8.消防站、消防训练培训基地、消防指挥中心、劳动教养所(劳动教养学校)、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人民调解庭、监狱、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拘留所、看守所、人民法院审判法庭、行刑场所。 9.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 10.发生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修建的临时安置用房。 11.经规划批准修建的施工工地非经营性的临时建筑设施。 12.在原址进行的不改变使用性质、不扩大建筑面积重建项目和农民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 13.按规划进行综合配套开发,有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住宅小区:贵阳市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县(市、特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1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15.法律、法规规定免缴的其他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