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执行终本和终结的区别如下: 1、两者适用的情形不同。适用终结执行有十三种情形。终本适用只有一种情形: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 2、两者确立的法条依据不同。”终本“二字有固定的涵义,特指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而”终结执行“四字也有特定的涵义,两者使用时不要相混淆; 3、两者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终结执行是因为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出现了不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法定事由,法律规定法院可依职权裁定结案,而终本是为了探索执行实践中大量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推出机制而创设出来的一种制度; 4、两者适用的宽严程度不同。 法院终结执行后什么时候可以恢复执行? 法院终结执行后是不可以恢复执行的,执行终结后,执行已经结束了,不能恢复执行,只有中止执行后才能恢复执行。执行终结,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中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综上所述,两者适用的情形不同;两者确立的法条依据不同;两者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两者适用的宽严程度不同;结案后是否继续查控财产不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