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共机构工资标准表构成: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包括偏远地区和特殊岗位补贴);其他工资。国家建立了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协调。 法律客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十二条 劳动者待岗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