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后才能办理公司登记,从事保险业务。因此,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是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的资格证明。如果保险公司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那么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就被取消,其不得再进行保险业务。因此,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其中新设分立是原来的公司将财产全部分割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原来的公司解散。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公司解散问题;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属于公司事先规定的解散事由。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公司出现这三种情况需要解散时,要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这主要是考虑保险公司的业务有特殊性,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保险公司的解散实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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