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根据《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公司,其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2、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的业务具有专业性,需要有专业人员进行管理,以保证保险公司的业务正常运转,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保险法》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了资格要求。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我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的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 1、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公司法》调整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有限责任公司一章中对国有独资公司作了专节规定。 2、规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符合国际通行的作法。股份有限公司是当今世界保险业主要的组织形式。保险公司采取这一形式,可以广泛地募集到巨额资金,管理规范化程度比较高,财力愈雄厚,信誉愈好,就可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同时,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事务依法公开,可以使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对其实行有效监督。这对于涉及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保险业来讲,非常必要。 3、规定采取国有独资形式,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我国设立国有独资的保险公司是有必要的,保险业中也不应排除国有独资公司这种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