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办法所称资本运作投资,是指在政府政策导向下,个人所拥有的资本通过自然、自律、自治的方式,使资金重新组合进行二次分配,从而给社会和个人带来效益的一种经济行为。 从事资本运作投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资本运作投资行业不得招募下列人员: (一)未满18岁的人员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工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员; (二)本地户籍的公民;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四)境外人员; (五)受到刑法、各种法规管制的各类人员。 招募对像加入行业时,须填写一份申购单,在缴纳投资费用得到一个行来代码之日起视为与行来签暑书面协议,从此确定了双方权利与义条的关系。 被招募对象不符合条件,故意隐满自己的信息加入行业的,资本运作投资行业可以解除书面协议。 法律依据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中央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中央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中央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国资委报送的有关纸质文件和材料,应当同时通过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