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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村经济合作社法人一般谁担任
释义
    村经济合作社法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
    农民经济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合作社法人是指一定数量的劳动者根据自愿原则共同出资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合作社法人的特点:
    1、合作社法人的投资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提前直接抽回自己的投资。然而,作为一般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入股后不能要求退股;
    2、合作社法人经营的范围是有限的。如作为农村合作社法人依法经营的范围限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服务业、金融业以及其他开发性事业。而一般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则十分广泛,除上述经营范围外,还有邮电、外贸、建筑安装等活动依法可由全民或集体企业经营;
    3、合作社法人以按劳分配为主,兼顾股金分红。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方式,合作社法人的这一特点体现了合作社的合作精神。
    法人可不可以担任会计
    不可以的。
    根据财经法规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清算组组长谁不能担任
    法律并没有通过不能担任来限定清算组成员及组长,而是列举可以担任的人员。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可以指定下列人员和机构组成公司清算组的人员: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可以指定下列人员和机构组成公司清算组的人员: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法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该内容由 张平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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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9: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