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 具体公式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5、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综上所述,土地增值额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减去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土地价款、土地开发成本、地上建筑物成本及有关费用、销售税金等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如果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后没有余额,则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法律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