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办理建设工程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证明材料:(一)提供建设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二)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备案表;(三)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提供使用土地批准书;(五)提供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六)提供施工图审查核准报告书;(七)提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八)提供四项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地勘合同);(九)提供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审查卡片或银行资信证明;(十)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班子(项目经理、土建技术员、施工员、质检员、水暖技术员、电气技术员、安全员);(十一)填写安全监督登记表(应提交安全措施资料一份);(十二)提供建设工程配套建设协议书;(十三)提供政务大厅完费证;(十四)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十五)到工地踏查,达到规范化管理标准。材料齐全,审查合格即可发放施工许可证。 法律客观: 《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