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人在研学过程中的监护人是带队老师吗 |
释义 | 教师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但学校对学生是有监护责任的。学生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 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经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监护关系 学校应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而老师是行使学校对学生监护责任的直接执行者,所以,老师在行使家长和学校给予的对学生的监护权利。 一、监护人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2、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的民事活动,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执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对被监护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监护人的设定范围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失去监护能力,则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设定范围: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应按如下顺序确定其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三、是否老师是学生的监护人? 1、教师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但学校对学生是有监护责任的。学生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 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经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监护关系, 学校应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而老师是行使学校对学生监护责任的直接执行者,所以,准确的说,老师在行使家长和学校给予的对学生的监护权利。 2、鉴于现实学校的管理能力受到师少生多,比例失衡的制约,以及民事赔偿能力受到经费短缺限制的实际情况,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了学校对未成年在校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不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只承担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确认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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