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家辅助人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刑事诉讼法专家辅助人享有知情权、说明权、质询权、支付费用的请求权。 相关规定: 1、专家辅助人可以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和质证,所以应该授予其对鉴定的相关资料、鉴定整个过程以及案件相关资料的调查权。 2、专家辅助人参加到诉讼中来的最大的意义在于其能对鉴定意见质证。 3、质询权是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其作出质询,被质询的人就得回答,并且不得随意拒绝回答。 4、在同一案件中,不得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专家辅助人。遵守民事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遵从诉讼程序。 1. 创设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重要意义: ① 提高了当事人对专门问题的参与性; ② 有助于法官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2. 专家辅助人的作用: ① 就案件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接受询问; ② 帮助当事人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发表意见、进行询问。 3. 需要注意的问题: ① 专家辅助人与专家证人是不同的。前者的作用是阐释和说明,后者的作用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 ② 专家辅助人出庭,应当由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得到法庭批准。 ③ 专家辅助人出庭,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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