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会遭到派出所报复吗 |
释义 | 行政复议不会遭到派出所报复。 行政复议的特征如下: 1、行政复议所要处理的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 2、行政复议所要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同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所采用的方式原则上是书面审查,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 行政复议申请撤回的条件: 1、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完全出于自愿; 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是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 3、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行政复议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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