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条为了准确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实现 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企业的生产安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要求,全面推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健康损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是指按照风险不同级别、所需管控资源、管控能力、管控措施复杂及难易程度等因素而确定不同管控层级的风险管控方式。 第三条本制度对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提出了要求,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直属单位。全资及控股权属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和国务院安委办《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等文件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实现本制度的转化、对接和落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