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取消学籍是指因违纪、违法等行为而被学校开除,并不能到其他学校继续就读,学习的档案或资格被取消。 开除和开除学籍的区别如下: 1、开除学籍是学生因严重违反学校的纪律所受到的最严厉的处分; 2、学籍是指一个学生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登记学生姓名的册子,专指作为某校学生的资格; 3、开除学籍就是剥夺违纪学生在某校受教育的权利;而开除并不代表本人的学籍被注销,换一个学校可以继续使用; 4、开除的同时如果注明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如果不犯同等级的错误百分之百可以在期满之前取消处分。如果处分只是开除,这和开除学籍是一个意思。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