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破产申请与受理: (1)破产申请; (2)破产申请的受理。 2、破产宣告: (1)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 (2)破产宣告后相关事项的处理; (3)清算组的设立。 3、破产清算: (1)破产企业的接收和管理; (2)破产财产的清理; (3)破产债权的审核; (4)破产企业财产变现; (5)破产费用的支付和破产财产的分配。 一、国有企业破产申报的条件是什么 作为国有企业,应该具备破产条件,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债务人申请破产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为条件,这是就国有企业而言。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人是国家,而上级主管部门享有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权力。这与非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时需要其所有权人同意是相类似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作出决议的职权。 公司自愿申请破产,与公司解散一样,是关系公司存亡和股东权益得失的重大事项,也应照此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由三项事实构成: 1、企业经营不善。 2、严重亏损。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意味着,首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不是由于经营不善造成的,不具备破产条件。至于经营不善的具体认定标准,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其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尚不能证明为严重亏损的,不具备破产条件。至于严重亏损与非严重亏损的区别,目前尚无明确界限。 二、国有企业破产债务由谁负责 公司属于法人组织,公司的民事责任应该由公司的资产承担,所以破产后债务由公司资产偿还。有限公司破产,只承担有限赔偿,以注册资金为债务赔偿底线。企业破产的,用企业的破产财产偿还所欠债务。破产企业没有财产偿还的,债务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