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简介:今年14岁的小明是一名初二学生,由于父母工作忙,便给小明买了一辆轻便电动自行车,让其自己骑车上下学。2016年6月份,小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为尽快到家,逆行行驶将正在买菜的张奶奶撞倒,事故致张奶奶脚踝骨折。张奶奶受伤后共住院21天,花费医疗费1.3万余元,后经鉴定,张奶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显示,小明逆行且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其监护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双方未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张奶奶到法院起诉后,法院最终判决小明父母赔偿张奶奶各项损失4.8万余元。 法官说法:南阳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审判员姜付强点评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上路是一种违法行为,引发交通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小明未满16周岁,且逆行行驶,将站在原地买菜的张奶奶撞倒,交警部门认定其监护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恰当的,事故发生造成张奶奶身体受损,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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