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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固定资产分类代码
释义
    

法律主观:
    


    固定资产分类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固定资产所作的归类。 一、按其经济用途可分为: 1、生产用固定资产。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服务于生产过程的各种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仪器和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指不直接服务于生产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如职工住宅,公用事业、文化生活、卫生保健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设备和器具等。 二、按其使用情况可分为: 1、使用中固定资产。指正在使用中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还包括由于季节性生产和大修理等正常原因暂时停止使用,以及存放在车间备用的机器设备等。 2、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投入生产的新增固定资产和因非正常原因暂时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3、不需用固定资产。指不适合本企业需要,已报请上级等待调配处理的固定资产; 4、租出固定资产。指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5、封存固定资产。指按规定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封存不用的固定资产。 三、结合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分类。一般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封存固定资产和土地等7类。这种分类既可以了解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又可以了解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同时,还为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提供了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在提取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 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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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1: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