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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机动车行驶中发生同向刮擦,如何划分责任?
释义
    两车同向行驶刮擦的责任定为一方有过错承担全部责任,双方都有过错则根据过错程度确定责任。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有独立、综合和参与三种形式,其中综合因果关系又分为重复综合和相互综合。参与因果关系是指一方严重违法行为与事故直接相关,而其他方的违法行为与事故间接相关。
    法律分析
    一、两车同向行驶刮擦如何定责
    两车同处行驶发让刮蹭的,如果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无过错的,由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两都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序确定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因果关系是什么
    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独立、综合和参与因果关系3种形式;
    (1)独立因果关系,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责任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个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是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2)综合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事故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又分为重复综合和相互综合两种;
    如果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单独地造成该起事故,则称为重复的综合关系;如果其中某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单独存在时,事故不一定发生,而在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下才能发生事故,则为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一般负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都属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
    (3)参与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其他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与其它因素发生关系后才起作用,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为参与因果关系;在责任认定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基本上也属于参与因果关系。
    结语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两车同向行驶刮擦事故中,若一方有过错而另一方无过错,则过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若双方都有过错,则根据过错程度确定责任。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可分为独立、综合和参与三种形式。在责任认定中,我们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责任的主次,确保公正和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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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2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