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赴韩整容成植物人,涉外医疗纠纷哪个法院管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到韩国整容出现人身损害造成植物人的,如果合同在我国签订的,可以由我国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一)基本原则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二)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 1.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 2.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3.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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