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997年7月1日。 在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指导下,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洗刷了中华民族的百年耻辱,完成了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重要一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成为中国特别行政区之一。香港被允许保留原有经济模式、法律和社会制度,并可享受外交及国防以外所有事务的高度自治权。 1982年9月,英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开始就香港前途问题展开谈判。虽然《南京条约》与《北京条约》皆指香港岛及鸭_洲与界限街以南的九龙及昂船洲永久割予英国。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拒绝承认《展拓香港界址专条》等所有相关不平等条约,只承认香港受英国管理,而非英国属地,并要求英国将香港岛和九龙连同新界一并交还。1997年,英国政府决定将香港的主权交还给中国,但同时争取维持英国在香港的利益。 中英双方经过两年多达22轮的谈判,最终在1984年12月19日正式签署了《中英联合声明》,决定从1997年7月1日起,中国在香港成立特别行政区,开始对香港岛、界限街以南的九龙半岛、新界等土地重新行使主权和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