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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部分别于2009年5月、2007年5月、2010年8月颁布了那几部规范性条令?其内容
释义
    2009年5月颁布《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7年5月颁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10年8月颁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修订后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09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消防监督管理,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内容之一。
    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主要管理措施:对各部门、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进行消防宣传;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中执行有关防火规定的情况;监督检查公共消防设施;接受火警、火灾报警,组织指挥火灾扑救;组织火灾原因调查;对消防器材、设备的生产,在规格、质量方面实行监督。
    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穿着警服时注意事项:
    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是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七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 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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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23:5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