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据知,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在有关法律中规定用户应按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和交费方式交清电费,不得拖延或拒交电费。各地的规定不尽一致。具体应该在供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注明,对于居民用户,一般是不专门签订合同的,在当初提交用电申请时,申请书的背面会有一个用电须知,这就相当于合同了,可以在当初办理用电申请的营业厅找一下看看,看里面是如何规定的,虽然当初没有仔细看,但签字后就视同是同意了里面的条款的,这在各大企业(电信、保险等)都是一样的。 法律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八条 因故需要中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 1、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七天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 2、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或进行公告; 3、发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或者计划限、停电时,供电企业应按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限电。但限电序位应事前公告用户。 第六十九条 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