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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时候探望权可以恢复
释义
    探望权中止后,只有当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探望权才能恢复。但探望权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探望权不会自动恢复,而是要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经法院审查认为中止情况消失的,并由法院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的,探望权才能恢复。
    需要指出的是,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探望权人自动放弃探望权,由此而产生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子女都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探望权人滥用探望权造成子女身心健康的损害,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或子女都有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
    一、哪些情形可以中止探望权
    夫妻离婚后,未直接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享有子女探望权。但某些状况出现后,继续行使子女探望权,并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原因,法律作出规定,允许在特殊情况出现时,中止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探望权的中止条件:“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探望权的中止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和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均无权自主决定中止探望权,但法院也不能主动裁定中止行使探望权,而应当由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这里的申请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探望权的中止从实践看来包括以下情形:
    (一)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二)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三)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四)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五)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六)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七)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八)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二、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该如何行使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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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22:4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