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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范围
释义
    简易计税方法是一种比较简单的纳税方式,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
    1. 年度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2. 不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3. 不需要扣除和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纳税人;
    4. 不需要申报和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资源税和土地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的纳税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税法规定,简易计税方法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 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
    2. 纳税人按照其他计税方法计税的部分;
    3. 已经选择按照核定应税所得额计税的纳税人;
    4. 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应当使用其他计税方法的纳税人。
    因此,纳税人在选择计税方法时,需要仔细了解自己的纳税情况,以确定是否符合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条件。如果符合条件,可以考虑使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减轻纳税负担和简化纳税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本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三)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四)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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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4: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