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让酒店前台泄漏房号 |
释义 | 前台作为酒店的门面,每日工作中都会往往面临着各种繁杂疑难,尤其是办理入住登记时出现开重房等问题,只有真正经历过的人,才能理解这背后的“惊心动魄”。本节课程整理了前台登记失误案例合辑,帮助大家更好避开 一、因为疫情退酒店可以全额退还吗 受疫情影响如果提前定好的酒店根本就没有入住的话可以要求酒店全部退回房款,但假如已经入住了酒店,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让酒店免费退房款了。在没有入住的情况下,因为疫情的爆发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所以订房人可以随时解除订房合同。 二、酒店退房时间一般是几点国家有规定么 我国法律没有对退房时间进行明确规定,依据宾馆行业惯例,目前多数城市的酒店是按照国际惯例执行,酒店的入住时间为当天14:00以后,离店时间为次日正午12:00。如提前入住或推迟离店,酒店会酌情加收一定的费用。酒店的退房时间都是在12点之前,部分酒店会针对自身会员或者某促销时段推出延迟退房14点的服务,具体以实际为准。总之在这个时间前告诉前台(电话、亲临、楼层服务员转达均可),然后收拾好自己的东西到前台结账即可。在延迟到18点前退房,一般酒店按半天房费收取,超过18点则按一晚房费收取。 三、现在楼盘交了定金没有认购协议 当前,商品房认购书中往往约定了定金条款,一般做法是购房者未能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缴纳购房款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就没收定金果以后签订了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则抵充房款。根据《解释》第四条规定,我们认为,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同时有两重属性,第一重属性是立约定金。立约定金是专为保证当事人能够就某事项订立合同而设立的,不具有担保主合同之债的功能,第二重属性是履约定金,即履行认购书这一预约合同本身的定金。认购书定金保证双方当事人能够尽最大的诚信谈判,努力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我们认为,只有兼顾定金的这两个属性,才能在商品房纠纷案件中正确理解《解释》第四条的法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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