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这一原则始源于罗马法,确立于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其后许多国家的刑法都沿用这一原则。资产阶级反对封建时代的罪刑擅断主义,主张罪刑法定,在法律适用上必然采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理由是:法律效力发生于法律实施以后,必须是法律生效后的行为和事件才应受其约束。如果法律的效力可以溯及既往,未免要求公民在法律制定前,先承担遵守它的义务,这显然是不公正的。公民只应遵守现行的法律而不是将来的未知的法律。在各国刑事立法中,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往往表现为以下两项具体原则之一:(1)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新法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只能适用旧法的规定,而不能适用新法。(2)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如果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旧法为轻时,则按新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